问题 | 服刑期间可以缴纳社保吗 |
释义 | 服刑期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够续保的,在刑满释放出来后可以继续缴,可以和前次缴过的合并计算年限。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 我国法律没有对坐牢还能继续交社保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坐牢期间一般是不能继续缴纳社保的。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坐牢不能继续交社保。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保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用人单位缴纳; 2、个人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3、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坐牢人员以上三种方式都不能适用,坐牢人员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缴纳社保,所以坐牢不能继续缴纳社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保人员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参保人员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缓刑期间是灵活就业人员,那么,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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