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类 |
释义 | 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6周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7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明也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己独立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如:6周岁的小明花2元钱买个冰激凌,冰激凌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在精神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15周岁的中学生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他能力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如:15周岁的小明接受爷爷给的200元红包有效,花2元钱买的冰激凌买卖合同也有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做的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如:15周岁的小明拿了30万元钱去买了一辆车,车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该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因此,在追认之前是效力待定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精神上正常的,在年龄上已满18周岁的人。如:19周岁的大学生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年龄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周岁的小明辍学后外出务工,在工厂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此时小明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如:22岁的大学生小明买了一辆自行车,自行车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什么时候出生 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曾有阵痛说、一部产出说、全部产出说、断带说、泣声说、独立呼吸说等多种学说。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在医学上以呼吸行为的开始,作为生存的证明,是否继续生存(生存能力),与权利能力之开始无关。”胎儿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瞬间死亡的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以充分享有此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长久之人格,并无以异,决不能漠然视之也。”在此短暂的一生,他(她)就可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就有对其人身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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