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就是关于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范围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什么 二、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时间 (一)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二)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五)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产品质量三包内产品范围 新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产品质量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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