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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余罪和漏罪的区别到底有哪几种呢?
释义
    余罪与漏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后但刑罚执行前发现的未判决罪行,应作出判决并计入刑期内。漏罪指的是这种情况下未被判决的罪行。
    法律分析
    余罪是漏罪的另一种说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漏罪主要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个没有被判决的罪,被称为漏罪。
    拓展延伸
    余罪和漏罪的区别:揭示犯罪行为中的漏洞和责任分配
    余罪和漏罪的区别在于,它们都涉及犯罪行为中的漏洞和责任分配,但侧重点不同。余罪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被忽略或未被追究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实际犯下的罪行未被完全揭示或定罪。而漏罪则是指在犯罪调查、审判或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某些罪行被遗漏或未被发现。区别在于余罪强调的是犯罪本身的未被揭示,而漏罪强调的是执法机关或司法系统的疏漏。因此,揭示余罪和漏罪的区别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犯罪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罪行不被遗漏,责任得到适当分配。
    结语
    余罪和漏罪虽然都与犯罪行为中的漏洞和责任分配有关,但其侧重点不同。余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际犯下的罪行未被完全揭示或定罪,而漏罪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某些罪行在调查、审判或执行过程中被遗漏或未被发现。了解余罪和漏罪的区别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犯罪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罪行不被遗漏,责任得到适当分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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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