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的字体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的主旨是确保离婚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分配。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内容需明确具体。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侵吞财产或制造债务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一旦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的免除法定义务条款无效,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签订协议需双方自愿,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必须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对于字体,目前没有特别的要求。但通常情况下,字体应保持整洁,以便于阅读。 不过离婚协议书注意: 1、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处理。事项需明确且具体。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 3、离婚协议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未离婚之前可以反悔,一旦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免除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费以后有合理需求的可以变更,不受离婚协议书的限制。 一、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费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二)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民法典》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结语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时的重要文件,必须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对于字体,目前没有特别的要求。但通常情况下,字体应保持整洁,以便于阅读。同时,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处理,事项需明确且具体。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此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免除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费以后有合理需求的可以变更,不受离婚协议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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