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核增产能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放〔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自身落实减量置换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交易平台,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年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产能置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产能置换方案。 (三)产能置换方案批复后,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生产能力审查确认工作。产能置换情况和核增后的煤矿产能要及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不得受理产能置换方案未批复煤矿的核定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 去产能期间部分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减量置换原则,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电〔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自身落实减量置换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交易平台,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年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产能置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产能置换方案。 (三)产能置换方案批复后,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生产能力审查确认工作。产能置换情况和核增后的煤矿产能要及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不得受理产能置换方案未批复煤矿的核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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