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
释义 | 2022重庆引进硕士人才政策体现在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以及培养使用和保障服务几个方面。 1.安家资助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分配激励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根据人才类别每月1000、3000、5000或8000元不等;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3. 项目扶持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根据人才类别,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经费,提供用车、差旅费支持;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4. 培养使用 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5.保障服务 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市财政予以1_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引进人才在重庆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三、引进人才主要类型 1.急需紧缺人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发展,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等各类人才来安就业。 2.青年储备人才: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等青年储备人才来安落户初始创业。 3.其他特殊人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发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特殊人才,根据企业需求等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议。 法律依据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七条_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2、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_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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