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标签宣传功效处罚 |
释义 | 根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4、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1、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1) 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2)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3)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 (4)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3、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表示: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被取消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后继续使用; (3)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6)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 (7)伪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有如果有对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出现,包括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与其商品类似的降表,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有关商品,以及伪造他人的商标,则会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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