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必须持有动火作业证;2.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和审批,不得动火;3.一级动火作业中涉及到对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设备、管道、容器进行动火作业时,需对其清洗,委托有资质的业者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经评价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4.没有明确作业内容不得动火;5.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6.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需立即终止动火作业;7.动火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的隔离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