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以及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