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