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报生的,需提交亲子鉴定;随母报生的需要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然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即报户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