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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和善意占有区别
释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将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占有人无处分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客体应符合交付或登记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适用类似规定。
    法律分析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结语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无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指动产占有人以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其他物权为目的,当动产占有人将占有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分类,根据占有人是否有过失可再分为过失占有和无过失占有。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的期间一般为5年。在善意取得中,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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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