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业编制不可以担任法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最低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所以在事业单位里的事业编制干部,无论是否有领导职务的,都不可以在外兼任企业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