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增加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 (一)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等要求实施建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由市政府收回土地后重新安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增加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