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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程序在哪些情况下应转为普通程序
释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三)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四)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五)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是公安机关先要进行侦查阶段,其次就是审查起诉的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之后就是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是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负责。而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案件性质比较复杂则是会延长一定的时间。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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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