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根据受理顺序进行命名。根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但以下情况除外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超出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3、不属于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的。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7、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