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