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有什么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 |
释义 | 应该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要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具体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专门学校通过对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评估,对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此外,专门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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