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办学校教师,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法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可以看出,公办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教师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学校提出建议,然后让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处分的决定。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