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保户没低保证怎么办 |
释义 | 低保户没有低保证,可以去县〈市〉的民政局补办。 当没有低保证的情况下,又需要符合低保户的条件证明时,只需要找所在村委或居委会,开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或是按要求申报低保户,以申报时的回执等资料,或者低保审理中的凭证为依据,来证明自己属于低保情况。 低保证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群身份证明,持有低保证的家庭可依法领取低保金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没有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需要去民政局,办理需要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人证明: 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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