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如下: 神经系统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损伤等级 颅内损伤缺损级别 日常生活状态 依赖状态 1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 完全不能自理 完全护理 2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护理 3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大部分护理 4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大部分护理 ①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结构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 视力和视野 法律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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