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打官司原件丢失,复印件可能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应该提交原件,提供复制件的,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所起证明作用与原件相当:一、能够提供原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复印件的真实性的;三、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或者认可复印件内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