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婴上户口新政策 |
释义 | 在给弃婴上户时需要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只能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收到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那么如何领养弃婴呢?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各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三十周岁。 (2)特殊条件:①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规定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④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综上所述,是弃婴上户口新政策,您理解了吗?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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