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