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联合体投标保证金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投标是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条件的,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就可以。 以强弱联合的投标方式,扶持中小企业。联合体招标保证金可以以其中一方提供,没有强制规定双方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投标保证金由谁提交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只要招标人没有专门规定,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但是,注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各方中应当包括牵头人。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一般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不予退还的,需要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