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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协议什么情况下无效
释义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工作单位应当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如果在停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按时给予劳动者补偿金的,该保密协议条款失效。同时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的期限,当保密期限到达时,该保密协议失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是否就可以约定违约金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把商业秘密保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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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