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应如何形成证据链 |
释义 | 侵占罪形成证据链的标准: 1、当发现有侵占公司或者个人财产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侵占罪,但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先收集对方侵占的犯罪证据,要收集的证据是行为人保管财产、捡起遗忘物或者发现埋藏物的证据; 2、当这一事实可以证明时,还需要证明有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即让行为人返还所占财产,证明行为人拒绝返还; 3、侵占罪是一种数额犯罪,需要对被侵占的财产进行估价,看是否足以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侵占罪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雇员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说该法条所指公司、企业也应当是“单位”。 其次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要具备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并具有拒不归还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最后,二者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有数额达到一个较大的范围时才追究,且不是国家主动追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侵占罪,故需要国家主动追究,属于公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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