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不可以对学生们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2. 不可以体罚学生个过度罚站以及反复抄写作业等等的体罚方式。 3. 不可以在言行上辱骂学生,使学生们受到人格上的伤害。 4. 不可以因为个别同学的错误,来体罚整个班级的学生。 5. 不可以因为学生的成绩不好就做惩罚。 6. 不可以因为个人的问题做惩罚。 7. 不可以指派学生来替自己实施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5]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