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留守儿童是谁的责任 |
释义 | 留守儿童问题由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负责。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2006年10月1日国务院农工办成立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全国妇联承担牵头任务。 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由国务院农工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有: (1)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能分为哪几类: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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