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长不超过24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若无释放理由,三日内需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长可延长至37天。拘留期满后需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总体而言,拘留最短第二天可释放,最长可能达37天,特殊情况下可能更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个要根据情况来定,在刑事拘留后,发现布应该拘留的会被立即释放,没有释放理由的,在拘留后的三入内包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件情况需要可延长至七日或者是一个月,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由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在七日会作出决定,总的来说拘留后最短第二天就可以出来,最长可能要37天,如果有特殊情况时间会更长。 拓展延伸 刑法第八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免除或减轻的规则。根据该条款,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自首或者及时自首,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那么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自首后又犯罪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自首的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的细节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判。刑法第八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对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犯罪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和希望,以便在适当情况下得到减轻刑事责任的可能。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拘留人的程序和期限,以及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要求。根据该条款,被拘留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并在此期限内通知其家属。除特殊情况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情况而定,最短可在第二天获释,最长可能延长至37天。刑法第八十三条的适用对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自首的犯罪人提供了减轻刑事责任的机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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