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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判断一个品种是不是新品种
释义
    第一个条件就是该品种,它的名字是在农业或者是林业植物的保护范围之内的。
    第二个就是这些品种,它必须比较的新颖。
    第三就是,这一个品种有它自己独特的名字。
    第四个特点就是品种必须要与众不同,具有别的品种所不可比拟的特性。
    一、品种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作用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三、授予品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新颖性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2、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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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