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普通话等级有关法律法规(教师授课应该讲普通话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
释义 | 1.教师授课应该讲普通话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教师授课应该讲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律规定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教师授课应该讲普通话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教师授课应该讲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律规定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3.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相关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下, 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开展。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第三条 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成立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测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和广播电视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国家语委组织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三、测试员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两类。 国家级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第七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作风正派。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第八条 测试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测试任务,测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第九条 等级测试需有三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综合评议)方为有效。 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 第十条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四、应试人员第十一条 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 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1. 中小学教师;2.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3. 师范院校毕业生(高等师范里,首先是文科类毕业生);4.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5.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6.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7.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1. 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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