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