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是怎样的 |
释义 | 独创性的特点主要是独特而新颖。 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达予以表述、阐发、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种新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又必然有助于他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表达。 与此同时,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虽然是就同一个主题进行创作,由于作者的阅历、心态、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创作出在表达上很不相同的作品,从而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在人物传记、历史研究一类的作品中,由于不同作者所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或相似,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在这类作品中,独创性可能体现在作者对于材料的选择、编排和说明上,不同于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至于一些事实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如摄影、地图、法律文书等,或者是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或者受到某些公文程式或惯例的限制,很少的一些变化,甚至是一些细小的变化,可能就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法院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尤其是涉及两部相似作品时,一般都会就不同种类的作品掌握不同的独创性标准。 一、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舞蹈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实施条例》(六)中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册舞蹈版权也是可以,如果有需要进行注册舞蹈版权的人,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来进行注册,以保护好自己的创作。 1、舞蹈作品是以身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非舞台上的表演,而是被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舞蹈动作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加以体现。 2、舞台演出本身非舞蹈作品,仅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舞蹈作品的作者是编舞者,若著作权未发生转移,则编舞者是著作权人。表演者仅是表演舞蹈作品的人。 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强调两点:独立创造,具备创新因素。舞蹈、音乐,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舞蹈、音乐的播放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表演、播放舞蹈和音乐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是说是使用照片还是表演表达,而是说以什么样的创作方式去表达。这种创作方式可能是文字的组合、肢体动作的组合、音符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体现的思想,不受保护。 载体是音符、肢体动作的组合。 3、形式上构成作品,但是需要了解是否属于独创。若属于独创,一发布即自然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发布、表演、售卖都是侵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