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大数据处理的过程中,针对数据确权、数据内容敏感性审查、数据利用方式评定等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不够系化和完善,未能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目前大型平台公司和机构掌握大量数据,形成事实上的数据垄断,在数据合规应用审评制度未明确前,众多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公司只能依附数据垄断平台和机构,并为其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垄断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