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高层民用住宅建筑的客梯、水泵等应该按照一类电气负荷设计,即应具备双电源(包括常用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系统应做到发生电力或线路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一般情况下,是在设计建筑物的时候,由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使用性质来确定这个建筑物的供电方式,确定如何配置供电的备用电源。而电梯产品本身对供电方式没有规定。双电源系统对高层建筑来说尤为重要,但配备该系统花费较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很少有开发商执行此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