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育课摔伤索赔法律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李某高中时,在体育课练习单杠,从单杠上摔下致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 李某诉称,2011年11月,他在上体育课时,按老师要求进行单杠练习,从单杠上摔下,致使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他进行了手术。2015年1月,又进行了二次手术。 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学校保护措施不力致事故发生,故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学校辩称,李某摔伤是他自身体力不支所致。学校老师指导到位、保护措施到位,且单杠项目并非是高度危险项目,常规下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因此,学校无需对此次事故负担赔偿责任。 学生体育摔伤索赔11万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做规定的动作时受伤,师生双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属教学意外事故。但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该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因此,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