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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收拘的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0周岁以上的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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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