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防控九条禁令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在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和指令中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敷衍应付; 二、严禁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临阵退缩,推诿扯皮、消极怠工,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假报疫情防控信息,隐瞒个人及家属旅行史、身体状况、健康码转“红黄码”等涉及疫情相关情况; 四、严禁以任何借口妨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对抗上级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反馈问题不重视,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书面整改; 五、严禁组织或参与聚餐、聚会、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违反防控期间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要求; 六、严禁擅自外出,特别是去中高风险地区,特殊情况需外出的须向所在单位报批,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回怀后须做核酸检测、报告行程; 七、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防控专项资金和防护药品物资,以及在调配使用中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行为; 八、严禁擅自发布、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资料; 九、严禁耍特权、使性子,不配合防疫检测、排查、登记或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逃避管控提供帮助,以及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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