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燃气安装资质办理条件是:具备GB1资质、石油化工一级资质、机电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总承包一级资质、防腐保温一级资质等多项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有24小时值班人员,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法律客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