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 |
释义 |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一、债务人转移工资的要如何应对 债务人转移工资的,如果其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起诉前转让房产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起诉前债务人转让房屋的,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转让行为后,转让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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