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