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患者或其近亲属坚持不同意治疗的情形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适用紧急医疗措施权。 紧急医疗措施具备以下特征: 1、紧急性,这是紧急医疗措施最首要的特征。专业性,只有专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才能实施紧急医疗措施; 2、风险性,当医方对急危患者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是,医疗行为的固有风险更加凸显; 3、职责性,紧急医疗措施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职责; 4、制约性,虽然医方享有紧急医疗措施权,但其行使是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的,不可以随意行使。 紧急医疗措施的原则如下: 1、生命价值原则。医方应尽想最大能力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经验救治患者,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2、有利无伤原则。医方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时,要做到小心谨慎,不能马虎大意; 3、平衡保护原则。医方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不能完全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于不顾,仍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司法救济原则。如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其他利益的情形,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