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公开地下情侵权吗 |
释义 | 恶意公开他人地下情侵权吗 男方恶意公开两人曾经的不正当关系,向社会公开散布,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利,构成对女方的名誉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披露爱人隐私:是指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的行为。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侵犯他人名誉的会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罚,具体按照损害情况承担责任。 1.侵犯名誉还在继续的,首先得立马停止侵害行为; 2.有妨碍名誉权的使用的要积极排除,消除危险; 3.如果是以侵犯他人名誉获得利益的,必须返还相应的利益损失; 4.如果侵犯名誉的程度很深的,侵犯的行为人还应该积极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进行赔礼道歉并相应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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