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失业登记条件说明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2、有求职就业意愿; 3、在本市已经办理暂住登记处于失业状态; 4、在广州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二、办理失业登记准备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广州市失业登记表》; 3、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明;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5、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与原单位不属劳动关系); 6、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个体经营、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7、《残疾人证》(残疾人); 8、《就业失业登记证》(如持有)。 失业登记流程:办理失业登记流动人员备齐上述所需资料到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三、有以下情形的将注销失业登记 1、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 2、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连续180天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进行求职查询的; 9、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 延伸阅读: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农村户籍,属于农民制合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