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勤工俭学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
释义 | 勤工俭学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规定,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之间。劳务关系建立时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而劳动关系建立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勤工俭学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即,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校中专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生,在通常情况下,囿于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由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结语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勤工俭学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仅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的主体资格较灵活,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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