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关系是在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形式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关系也不一样。 在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在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则只负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在股份公司中,由于持股性质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持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中表决权受到限制,而持普通股的股东则没有限制。但在公司的收益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上,持优先股股东则较持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持有同类性质股东的在公司中的权利依其所拥有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