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的区别 |
释义 |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相关案件的类型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独任审判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一、法院判缓刑的内部流程有哪些? 缓刑的决定由合议庭审判长和审判员依案件审理情况共同决定,在宣判时作出,不需要经过其他内部流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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