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保险报销如下: 1、目前正常缴费单位的工伤职工医药费用按比例段报销:分别是百分之95、百分之90、百分之80和百分之70,单位承担差额; 2、单位一次性向工伤经办机构缴纳1到4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劳动者所在市的退休工残人员平均费用状况,暂定是103000元。 工伤报销标准范围: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